答疑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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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之间签订的厂房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采取现金补偿和房产补偿方式是否有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采取房产补偿方式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职工统一体检的费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税前扣除?是否按照福利费来税前扣除?

答:是的,属于福利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如何通俗易懂的理解“固定资产试运行销售的处理”?

    答:在试运行阶段,测试是否可以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是否可以正常运转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单独确认为资产。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什么区别,那就属于企业的存货;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符合企业存货的规定,那属于哪种资产就确认为哪种资产就可以了,反正终究是企业的资产。

    另外,试运行产品在对外出售时,还需要判断是否属于日常活动。如果是正常的对外销售产品,就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如果是报废毁损或不能正常使用了而对外出售的,就属于非日常活动。

    如果出售属于日常活动,就在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列示相关收入和成本;如果出售属于非日常活动,就计入财务报表的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https://view.inews.qq.com/k/20220110A0C69800?web_channel=wap&openApp=false

四、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购买古玩字画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7号)

五、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才能加计抵减吗?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进行加计抵减,不仅局限于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除外。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六、哪些支出不需要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答: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像修锁费用、水果摊买水果、修理电脑等,只需收据就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但收据需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依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工资薪金支出:

3.现金性福利支出

4.支付差旅津贴

5.支付员工误餐补助

6.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七、某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所以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八、电子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自2022年11月1日,电子烟开始征收消费税。

1.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2.关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3.关于适用税率: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4.关于计税价格: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5.关于进、出口政策: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九、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二条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地函发〔1992〕16号)规定:“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因此,上述文件未对贴息比例进行限制,全额贴息贷款合同和部分贴息贷款合同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十、个人养老金如何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十一、个体户可以换经营者吗?

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有何区别?

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有评价要求(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而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此项要求。如果突破此项评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此项评价要求,科技型中小企 业只要产品含有科技元素就可以了。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一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

十三、“加计抵减”、“加计抵扣”和“加计扣除”如何区分?

1.加计扣除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目前涉及的费用有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企业安置支付残疾人工资。

2.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目前适用的只有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一项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3.所谓的“加计抵扣”,指的是农产品的加计扣除,涉及的是增值税,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扣除1个百分点。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4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按9%征收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收购非社员的蔬菜销售,属于在流通环节销售蔬菜,只要是属于目录内的蔬菜品种,也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农民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其他类型农用物资销售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化肥”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农民合作社对外开展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③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④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⑤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4、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②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5、农民合作社对外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农民合作社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6、农民合作社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税税优惠政策:

1. 农民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农民合作社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中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把握的关键就在于土地必须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而非他用不符合这个用途规定的,则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六、契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七、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九、车辆购置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五、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学习笔记】需要按纪经代理服务缴增值税,一般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在“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十六、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减免的增值税是计入其他收益。

十七、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就不可以再同时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

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十八、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十九、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二十一、税控盘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冲减“管理费用”等科目,相当于减少成本费用支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法律问答
​一、什么情况下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创业该开什么公司?

   答:对大部分创业者来说,可供选择的法人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本文暂且不论),你该如何选择?打个通俗易懂的比方:

如果你很在乎合伙人,且是小本买卖,比如小卖部、小型餐饮,则可以选合伙企业;

如果你更在乎公司的成长,掌控发展和资金流向,则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来你想融资上市,则需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被限制消费后,能否更换法定代表人?

   答:如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并非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有哪些情形不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答:股东出资必须满足可以依法转让及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因此,(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五、可以用微信语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吗?

    答:可以,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通知要素,且公司章程也未明确否定该形式的,即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需要注意,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及决议等文件,并发送至微信群内供各股东回复确认,在有能力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应当由全部股东再次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