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变迁
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变迁
挂面是人们喜爱的主要面食之一,在各地大大小小的超市商店都能见到它。然而,挂面是否属于粮食、粮食复制品,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走过了一段“税月”变迁。
属于粮食复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税率为13%。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可见,挂面是粮食复制品,不是粮食,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不属于粮食复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阶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具体执行以各省税务局为准)。此时,挂面不属于粮食复制品,不能比照粮食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到了1995年,两部门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注释》),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其中明确,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该文虽然没明确挂面适用的税率,但按照财税字〔1994〕26号文,挂面仍应继续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属于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自2008年12月8日起,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至此,挂面又是粮食复制品,但这次适用的是13%增值税低税率。
适用11%的增值税低税率阶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税率为11%。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注释》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以及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增值税税率下调,挂面按农产品适用11%的增值税低税率。
适用10%的增值税低税率阶段。《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增值税税率继续下调,挂面适用10%的增值税低税率。
适用9%的增值税低税率阶段。《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再继续下调。至此,挂面适用9%的增值税低税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