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捐赠股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捐赠股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捐赠股票来做慈善较为常见。一方面,捐赠股票可以减少捐赠人现金支出压力,节省股权变现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受赠方而言,可以通过获得持续的股票分红收益和股票转让收益,获得稳定的现金流,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
这里衍生出一个问题:实控人将持有的股票直接捐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案例介绍
A上市公司的实控人甲直接持有A公司42%股权,同时通过B有限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5%股权。甲热衷于慈善,准备捐赠持有的A公司6%的股票给某慈善组织。由于甲直接持有的股权比例比较高,甲准备直接捐赠,将直接持有的6%的股票捐赠给慈善组织,市场价值1.2亿元。
如果甲是中国税收居民,捐赠1.2亿元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的话,按何种税率缴纳?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甲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从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定义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上述的条文规定分析个人捐赠股票这一行为,首先需要界定捐赠股票的这一行为捐赠人有所得吗?很明显捐赠人没有所得,有所得的是受捐方,捐赠人获得的是名誉。而名誉很明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规定的各种所得的形式。所以,对于捐赠人而言,根本就不存在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看,这里往往存在一种分解理论的观点,即将个人捐赠股权的行为分解为两步:出售股权获得现金,然后再捐赠。对于出售股权的环节毫无疑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分解理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很常见,就是视同销售的概念。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捐赠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非常明确,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不同税种的规定不可混为一谈。各税种都有各自的特殊性,不能拿企业所得税或者增值税的规定约束个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遵循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
从对股权转让的理解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持需要征税观点的一方认为,捐赠股权是属于“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首先,要明确这个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中的“其他”的含义,不宜过度解读扩大范围。其次,即使认为捐赠股权属于“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还须回归到什么是股权转让收入上来,即转让方需要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捐赠人捐赠股权出去,获得了上面所列举的经济利益吗?捐赠人没有相应的对价,只是获得了精神上的名誉,如果将获得的名誉也视为经济利益,岂不是针对名誉征税?
从税收公平角度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可见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很明确,企业的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但是股权转让收入等于历史成本,一进一出,零增值。所以,股权捐赠的行为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个人通过企业间接捐赠股权不存在企业所得税,但如果直接捐赠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说不通,因为这严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所得的定义,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个人捐赠股权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报